湖南高院驳回“两高中生奸杀教师案”申诉 原判无期徒刑维持不变
核心通报:复查确认原判无误,申诉理由不成立
2025年11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专项通报,就刘某、谢某犯强奸罪申诉一案作出复查结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法驳回申诉,维持无期徒刑原判。
该案源于2009年发生在湖南冷水江市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案发时年仅16岁的高中生刘某、谢某(均为1992年9月出生)因涉嫌奸杀本校教师刘甲(化名)被捕,历经一审、二审及多次申诉程序,始终备受社会关注。
案情回溯:看淫秽视频后预谋作案,教师楼顶遇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19时许,刘某与谢某在冷水江制碱厂一生活区门球场边观看手机淫秽视频后,萌生强奸意图,约定针对常于晚间在11栋楼顶散步的被害人刘甲实施作案。二人先到14栋楼顶确认刘甲独自散步的情况后,携带木棒前往11栋楼顶,趁刘甲不备,用木棒、拳头将其打晕。因发现刘甲仍有动弹,二人再次实施殴打,随后先后对其实施强奸,作案后将木棒丢弃于附近猪舍旁。当晚,刘甲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确认其系钝器致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审讯期间,刘某、谢某对犯罪动机、作案目标确定、作案经过等核心事实均作出有罪供述,供述内容完整且包含非亲身经历不可知晓的细节,如被害人晚间楼顶散步的习惯、作案时谢某踢击被害人背部致其倒地、下巴撞击水泥地板、强奸时踩踏被害人腹部等情节,均与案发现场勘查照片、尸体检验结果(下颌部受伤、裙子上有鞋印)相互印证。一审庭审中,谢某曾短暂翻供,后又当庭供认犯罪事实并陈述作案经过。
关联案件:涉案学生家长因包庇获刑,第三人涉强制猥亵罪定罪
案件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查明刘某、谢某的家长存在包庇行为。案发当晚,刘某向母亲许某红告知强奸事实,次日许某红得知刘甲死亡后,教唆刘某隐瞒真相、虚构不在场证明;谢某于案发次日向父母谢某东、余某云坦白作案经过,谢某东虽曾提议自首,但在余某云劝阻下,协助谢某编造活动轨迹应对调查。
2010年8月1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许某红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谢某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许某红上诉后被湖南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余某云因需抚养幼子未被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10年2月2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包庇事实。案发后,双方家属各赔偿被害人亲属5万元。
另查明,2009年12月,公安机关在被害人衣物上提取到第三人混合生物成分,2018年6月通过DNA比对锁定张某(1990年8月出生)。经查,张某于案发当晚雨停后登上11栋楼顶,发现倒地不动的刘甲后实施猥亵行为,2023年3月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争议回应:DNA未检出、刑讯逼供等质疑均不成立
针对申诉方提出的"未检出二被告人生物成分""存在刑讯逼供""凶器未送检"等争议焦点,湖南高院在复查中逐一核实回应:
1. 关于生物成分检测问题:根据二被告人供述,刘某强奸时未射精,谢某因察觉楼道有声音中途停止且未射精;案发现场为露天环境,案发后降雨及多人施救导致生物物证遭到破坏,故未检出二被告人精液等成分;张某系雨后实施猥亵,其生物成分得以留存,与二被告人作案事实并不冲突。
2. 关于刑讯逼供质疑:公安机关讯问时,二被告人的班主任均在场见证,二人如实供述并指认案发现场;检察机关提审时,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入监体检表显示其身体无受伤情况,相关媒体采访视频也证实其身体及精神状况正常,无证据支持刑讯逼供主张。
3. 关于凶器相关争议:复查确认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并非单一"类似物",而是形成完整证据链,二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工具特征、丢弃地点等细节与调查核实情况一致,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作案事实。
案件进程:历经多次申诉,司法程序全程合法
该案一审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判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上诉后,湖南省高院于2010年12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亲属先后向湖南省高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7月8日复查确认,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此次湖南省高院经再次全面复查,重申原审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正式作出驳回申诉的最终决定。
据悉,刘某、谢某入狱后始终否认犯罪,拒绝书写悔罪书争取减刑,坚持"要么清白出狱,要么牢底坐穿"。湖南高院表示,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裁判结果系基于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惩态度和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目前,相关法律文书已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